十九大笔谈

新时代将全面依法为我国和谐民族关系护航


发布日期:2017-12-04 作者:孙振玉

  十九大报告重申要继续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,全面深化改革、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,其中,“全面依法治国”是要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、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。法律是治国理政,调节重大社会关系,解决重大社会矛盾,建立和谐社会秩序的国家利器,也将对解决我国重大民族问题,巩固和发展和谐民族关系起到重大保障。
   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一种和谐状态,巩固和发展和谐民族关系,是一个从应然到实然过程。我国如同一部复杂机器,各个民族有如组成部件,只要他们各安其位,各尽其能,社会也就和谐了。不过,这样的和谐,只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形态,其更高级形态是高度和谐,即通过社会不断转型发展,变得越来越先进,越来越和谐,是先进加和谐,这是一种动态的、由存在和谐到发展和谐的不断演变进程,理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民族和谐之本质的新认知,新共识。
   巩固和发展和谐民族关系,我国已有不断完备的民族政策,而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,无疑将使之获得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。政策和法律虽都是国家意志体现,都有解决矛盾和调节关系用意,也都对触犯政策和法律有各自的处置安排,但两者却有重大不同。法律具有稳定性、震慑性和强制性,政策则缺乏稳定性、震慑性和强制性,缺乏处置重大矛盾和问题力度。实践一再提醒我们,仅仅依靠民族政策,其实难以胜任处置民族关系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。从更深层次的含义来看,在国家治理的根本取向上,政法兼治还是德治与法治综合,由此可以获得一种互补功能:政策引导社会有序向善,法律禁止社会失序趋恶。这是一个政治哲学问题,也涉及文化、社会和道德哲学问题,有其更深刻内涵。
   第一,我国的民族政策已是带有法律权威性的政策。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,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;政策则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,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。如果政策以某种形式或方式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,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话,那么,这样的政策,我们就称之为“带有法律权威性的政策”。我国的民族政策就是这样一种政策。我们之所以这样看待,是因为我国的民族政策基本上都包含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(以下简称《自治法》)中,是这部自治法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,而这部自治法乃是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、颁布并实施的一部国家基本法律。它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”,“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。”所以,我国的民族政策,不是纯粹的政策,乃是具有一定法律权威性的政策,只是由于没有系统的惩罚犯罪行为的基本法律与之相配套,还缺少完善法律体系的稳定性、震慑性和强制性。事实上,我国的民族政策确实具有灵活性,十八大以来的变化证明了这一点。
   第二,有效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必须全面推进民族法治。政策的功能重在规范行为和秩序,但当人们行为失范、社会失序时,要使之获得恢复和维护,仅仅依靠政策就不够了,因为它毕竟缺少足够的震慑性和强制力,这时就需要呼唤法律的力量。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,民族矛盾与问题虽已成为人民内部矛盾与问题,但敌我性质的矛盾与问题仍然偶有发生,有时还会极端化、尖锐化。这是国内民族问题与国际环境的异常复杂性与敏感性使然的。在狭义上,我国的民族问题,就是指的民族关系问题,而民族问题又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。因此,以法解决民族问题,巩固和发展和谐民族关系,同样是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”的组成部分,同样面临着“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”。所以,我国需要针对民族矛盾或问题不断完善法治化建设。第一,要加强民族法治思想建设,提高民族法律意识。第二,要加强民族法治科学研究,完善民族法律体系。第三,要加强民族法律宣传教育,提高全民守法自觉。第四,要完善民族法律司法机制,确保国家安全统一。
   第三,巩固和发展和谐民族关系必须全面完善民族法治。全面依法治理民族事务、解决民族问题,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必然。然而,我国目前却只有一部真正的民族法律,这就是《自治法》,以此全面解决民族问题,是不够的,还应制定与之相配套的、能够应对重大民族矛盾和问题的专门法律。《自治法》在巩固和发展和谐民族关系这个目标上,仍然不改其应然性与期许心态,即使《自治法》未来获得进一步修订与完善,也仍然是如此。最好是有一部专门应对重大民族矛盾与问题的专门法律,将现有的分散在其他法律中的相关立法条文统一起来,使之系统化,成为一部专门法。这样,在未来民族法律制定中,其工作重点就应该是,在重大民族矛盾与问题上,第一,正确区分罪与非罪。第二,准确认定犯罪名称。第三,合理核定罪罚轻重。第四,健全法律实践机制。实际情况是,由于民族问题的复杂敏感性,我国民族法治化恐怕还是任重而道远的。
   (作者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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